告诫书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国内部分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与预防疫情相关的口罩等防护用品、防治药品、医疗器械及生活所需商品的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自觉依法诚信经营、稳定价格水平。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三、合理确定商品销售价格
合理制订与预防疫情相关的防护用品、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
四、严禁不正当价格行为
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兴仁市市场监管部门已部署全面开展价格监管工作,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拔打12315或6210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口罩、果蔬、肉类等商品价格上涨,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
哄抬价格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构成价格欺诈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任常辉 责编:潘飞 编审:唐修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