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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9名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1-03-19 17:13 来源:兴仁市融媒体中心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经过此次经历我们深深地领悟到法律是不容侵犯的,今后我们将学习法律,遵守法律、敬畏法律!”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刘某某、李某某向检察官表态。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经过此次经历我们深深地领悟到法律是不容侵犯的,今后我们将学习法律,遵守法律、敬畏法律!”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刘某某、李某某向检察官表态。

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刘某某等9名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其中部分是在校学生,作案时有从众心理,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刘某某等9人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要求,本着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指引》的要求,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在听取公安机关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后,依法对刘某某等9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6月。其在考验期内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本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某某等9人均表示,是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才做出让自己悔恨的错事。经本院检察人员的帮教后,他们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表示今后定将深刻反思,牢记教训,遵纪守法,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9名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表示,已认识到自身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今后将对孩子严加管教,加强沟通交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后续帮教工作,督促孩子改过自新。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九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初衷,不只是为了单纯的惩治,更多的是注重在办案过程中最大限度地挽救、教育未成年人,使他们远离犯罪重归社会。同时,也是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和人生观的重新建构。帮教只是一种手段,挽救才是目的,检察官将竭力帮助每一名迷途的未成年重返正途,同时也让未检工作更有爱有温度!

(兴仁市融媒体中心通讯员 谭丽 报道)

编辑:丁梅 责编:潘飞 编审:唐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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