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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公益诉讼增殖放流 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2021-07-22 16:55 来源:兴仁市融媒体中心
7月21日,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工作人员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被告人尹某某一起,在城南街道大山脚村兴安公路旁大田河段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增殖放流修复活动,活动共放生鱼苗1250余尾。

7月21日,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工作人员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被告人尹某某一起,在城南街道大山脚村兴安公路旁大田河段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增殖放流修复活动,活动共放生鱼苗1250余尾。

据悉,被告人尹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止的方法进行捕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行为破坏了流域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尹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令尹某某购买规定数量的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并在兴仁市电视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经法院判决,尹某某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承诺将以积极行动弥补自身的过错,自愿开展增殖放流修复生态,并写下《生态修复承诺书》。

当事人尹某某说:“我因为在这里电鱼,受到了行政机关的处罚,法院也对我做出判决,今天过来放生鱼苗。这件事对我影响很大,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大家不要再毒鱼、电鱼,要爱护生态环境。”

打击不是目的,预防才是根本,市人民检察院下步将进一步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大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让其对破坏的生态资源做出民事补偿,确保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补偿,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局面。

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陈娇说:“我们今天来执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这是我们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个工作2018年就陆续开展,主要是针对破坏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破坏生态坏境,在他们负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他们对公众身体健康的损坏、对生态坏境的损坏有个赔偿,也告诫广大市民,在触犯刑律的时候,我们也会要求他们对事情的后果做一个赔偿,我们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在守护我们公众的公共利益这一块也会持之不断的发力。 ”

(兴仁市融媒体中心 潘多多 实习记者 周登梅 通讯员 陈娇 报道)

编辑:丁 梅  责编:任常辉  编审:周星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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