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一煤矿自2014年1月以来,拖欠120余名民工工资300万余元,史某某系该煤矿法定代表人,在拖欠民工工资期间长期不在煤矿,民工通过电话联系史某某讨要工资,史某某均以各种借口或理由敷衍推脱、逃避民工,对拖欠民工工资一事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该煤矿仍拖欠100余名民工工资270万余元。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及时听取被害人意见,被害人要求史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在审查起诉阶段,该案承办人告知史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后果,同时向史某某宣讲相关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对史某某进行警示教育。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人耐心进行释法说理,联系其辩护人做好说服工作,经过多次反复做工作,史某某最终认罪认罚,积极筹集资金,全部支付完所拖欠的民工工资270万余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承办人在办理案件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要保障民工的就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综合考量,史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提起公诉前付清拖欠的工资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对史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稳就业、保就业,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是检察机关保障“六稳”“六保”重大决策部署的积极响应,在办理案件时避免出现“办一个案件,倒一个企业,失业一片”的结果,既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又要惩治犯罪,通过宣讲相关案例,让企业遵纪守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该煤矿现已复工复产,稳定民工就业,依法妥善处理该起案件,最终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兴仁市融媒体中心通讯员 成海燕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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