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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检察:面包车充当校车超载被依法提起公诉

2021-12-24 16:50 来源:兴仁市融媒体中心
2021年2月至9月期间,兴仁市某幼儿园股东丁某某、张某某聘请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帮助接送幼儿园学生上下学。

2021年2月至9月期间,兴仁市某幼儿园股东丁某某、张某某聘请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帮助接送幼儿园学生上下学。期间,王某某驾驶核载九人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张某某驾驶核载七人的小型普通客车每天严重超员、超载接送幼儿上下学。2021年9月8日,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一名保育员及二十名幼儿经过兴仁市巴铃镇卡子村时,被兴仁市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检察机关指控

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在明知王某某驾驶车辆未取得校车标识,仍允许王某某、张某某一同驾驶车辆接送学生,并对王某某、张某某多次严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运载学生的行为不制止,放任严重超员运载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从事校车业务,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营运车辆在道路上进行营运行驶,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24日以张某某、丁某某、王某某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从事校车业务,关系较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多发的重灾区,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检察官普法: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兴仁市融媒体中心通讯员 王锡松 报道)

编辑:刘明霞 二审:潘飞 终审:唐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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