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以来,毛某某、李某某作为通信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帮客户办理电话卡的过程中,以激活手机为由,非法获取客户个人信息,从中获利3万余元。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总结,本院以被告人毛某某、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兴仁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511元、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该案是近年来本市办理的首例关于个人信息被侵犯案件。
近年来,泄露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获取非法财物的案件时有发生,国家针对此类案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刑事犯罪,除了造成经济损失外,还对个人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检察机关针对此类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保护个人隐私、维持社会正常秩序。
(兴仁市融媒体中心通讯员 曹琨 报道)
编辑:刘明霞 二审:潘飞 终审:唐修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