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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森林火灾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3-03-25 14:19 来源:兴仁市融媒体中心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全市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依法严厉打击涉森林火灾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全市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依法严厉打击涉森林火灾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坚决依法打击在森林防火区内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

(一)各种故意纵火违法犯罪行为;

(二)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行为;

(三)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田埂、杂草、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烧火驱蜂、烧木炭等农事用火行为;

(四)在森林防火区开展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和吸烟、焚烧垃圾、火把照明、野炊烧烤、点火取暖等行为;

(五)在森林防火区违法违规作业、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从事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从事爆破、电网狩猎等活动;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和行为。

二、依法严厉打击引发森林火灾犯罪行为

(一)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故意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实施放火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

本通告发布之后,仍然顶风作案、违法用火的,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相应机关依法从严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原则,由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审判;有关单位或者公职人员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立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兴仁市委政法委员会

兴仁市人民法院

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兴仁市公安局

兴仁市司法局

兴仁市林业局

202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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