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1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马林等15名同志辞呈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有关规定,兴仁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马林、马德琦、代君艳、白美宏、李忠国、李雯雯、杨红、陈凤、罗茜中、胡奇山、陶彦兴、黄奇、黄贤维、董玉秀、潘洪健15名同志申请辞去兴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代表职务辞去请求被接受后,马林、马德琦2名同志的市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兴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兴仁市人大常委会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