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大人民群众:
推行殡葬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树立文明新风,构建文明兴仁,造福子孙后代,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殡葬管理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第二十条规定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认真执行殡葬法律、法规。公民应当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七条规定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者的遗体必须实行火化;禁止土葬遗体、骨灰入棺土葬。第八条规定 应当火化的遗体,死者原所在单位或者其亲属一般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者殡仪服务站接运。第二十二条规定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第二十六条规定 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请全市广大人民群众,不信谣、不传谣、不违规参与装棺土葬,做到遵纪守法,依法依规做好殡葬工作。
兴仁市深化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23日
来源:兴仁市深化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胡蓉蓉
责编:潘飞
编审:周星松
总监制:赵彪